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0次
为加强我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职院级领导、处级中层干部,退休省管干部。
二、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由院组织人事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学院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申请的审批程序
1、院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省管干部(含退休省管干部)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09〕12号)要求,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工委管干部报经省委教育工委批准。
2、处级中层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应提前15日向院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外事办审核会签后,提交党委会审批。
3、领导干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组织人事部报告并登记备案。
4、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入境)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将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集中保管(其中在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人事部转交省委组织部),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回国(入境)后不按规定交回出国(境)证件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人事部指定专人管理,对出国(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于每年年底向上级书面报告有关事项。
五、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
六、有弄虚作假、隐瞒身份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要对有关人员谈话诫勉,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涉及人事、劳资方面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八、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九、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