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为我院在职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机关处(部、室)、系(部)、总支、教辅机构、直属单位正副职。

第三条  现职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在工作日外出(含离开本市),时间在1天以内的,应事先分别向党委书记、院长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报告单》,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分别报送党委书记、院长,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四条  学院机关处(部、室)、系(部)、总支、教辅机构、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外出(含离开本市),应提前填写《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报告单》。对于正职,时间在1天以内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时间在1天以上的,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对于副职,时间在5天以内的,由正职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由正职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节假日(包括寒暑假)离开本市,要参照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分别向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六条  所有请假均按要求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提前3天以上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九条  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依据党务、行政管理的原则,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分别负责行政、党务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每月按时汇总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