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20   浏览次数:0

 

为促进学院又快又好地发展,进一步提高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规范有效的评价、引导和激励机制,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并为干部的聘任、奖励、调整提供依据,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及学院《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3、民主公开、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学院聘任(任命)的处级干部。

三、考核内容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信念、政策水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等情况;工作作风及个人品德修养等。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精神、群众意识、集体观念、道德品质等。

能:指工作能力、理解和运用政策的水平、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包括决策能力、业务素质、组织实施能力、管理能力和水平、化解矛盾的能力、开拓进取与创新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工作扎实程度、雷厉风行的作风和以身作则的精神。

绩:指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中所取得的业绩。包括解放思想、大胆改革,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在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并经得起考察和检验。

廉:指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贪不占等。

对处级正职,还要考核其团结带领领导班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能力,统揽大局、在复杂形势面前以及处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上的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

根据处级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工作范围、工作对象的不同,考核的具体内容有所侧重。

1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要考核其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院党委的决定和指示是否及时有效;单位内部是否团结、协调配合,风气正;为基层服务意识是否强,态度是否好,工作效率是否高;工作制度是否健全,能否严格按程序办事。

2教学系(部)、教辅单位领导要考核其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院党委的决定和指示是否及时有效;班子是否团结,工作是否协调,能否经常沟通情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是否党政集体决策,共同做好工作;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教育培训、社会服务等工作做得是否好;学生工作是否高效、稳定、有序、活泼。

3直属机构领导要考核其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和院党委的决定和指示是否及时有效;单位内部是否团结、协调配合,风气正;其经营服务意识、成本核算观念、开源节流意识是否强;日常事务管理是否有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考核程序及办法

考核程序一般分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次评定和结果反馈等环节。

(一)个人述职

处级领导干部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本人年度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职。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由学院领导测评、处级中层干部测评和群众测评(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全体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人员较少的,可扩大到相关单位或部门)三部分组成。测评时分为三种票,分别设置一定的权重,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三)等次评定

依据测评结果,并进行定性分析,由院党委会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的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优秀:“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为处级领导干部的15%左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确定为优秀: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50天;

2)经学院同意离岗进行进修、学习、挂职等(不含出差)任务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

3)发生治安、安全稳定事故或违反保密规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领导;

4)有旷工行为,或累计3次(含)以上不按规定请销假。

5)经常不坚守岗位或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次(含)以上者。

2、称职:测评分数在70分(含)以上,且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的。

3、基本称职:测评分数在6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

4、不称职:测评分数在60分以下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称职:

1)严重失职,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危及生命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安全事故等,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2)无视工作纪律,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多于5次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考核。

(四)结果反馈

考核结果由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分管(联系点)院领导负责反馈给干部本人。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调整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

2、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的领导干部,由分管(联系点)院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示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改进。

3、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1)调整现任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2)降职或降级。

4、在考核中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和院内津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正常发放院内津贴(业务活动补贴)。

六、考核工作纪律

l、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和分管领导、考核组成员及其他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考核纪律,弄虚作假,串通一气,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干部做免职(解聘)处理,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党委授权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