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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发布时间:2013-06-18   浏览次数:0

主要负责组织、干部、党校、人事、师资、劳资、编制等工作。

()组织、干部以及党校工作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组织工作方面的指示精神以及院党委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实施党的组织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经院党委审批后下达各党委(总支)认真贯彻执行,并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2、承办院党员大会(党代会)和党委民主生活会、增补党委成员等有关事宜的具体工作。

3、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换届选举、党总支成员的增补工作。

4、了解和掌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情况。检查督促指导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组织生活制度。

5、负责并指导党员骨干的培训工作。

6、负责党员教育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活动。

7、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处级干部和党群干部的充实、调整、提高。

8、做好中青年干部的考察、选拔、培养工作,积极培养选拔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各级领导工作,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9、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和掌握所管干部的编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管干部的工资评定、调整和奖惩工作。

10、负责党群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的确定及检查落实工作。

11、负责处级和党群干部的统计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1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

14、负责所管干部的进修培训工作。

15、负责全院党员、党组织的统计,转递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党籍管理工作。

16、负责全院党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

17、受理党员和所管干部的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协助纪委搞好党风建设。

18、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所管干部亡故的善后工作。

19、负责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印章的刻制。

⒛、对党员在校培训期间进行考核考察。

21、做好上级组织和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师资、劳资、编制等工作

1、负责全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审定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及人员岗位职责。

2、负责全院人事、劳动工资的计划、统计、报表和人事、劳资方面的信防工作。

3、负责全院行政科级()以下干部、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工人(以下简称为分管教职工)的管理,办理分管教职工的聘用、调配、解聘、离退休、退职、辞职、借调、停薪留职、自动离职、除名、日常请()假等的审查报批手续及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分管教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教龄、护龄、学历的审核工作:

5、负责分管教职⊥的进修、培训工作。

6、负责分管教职工的考核、鉴定、政审、奖惩和出国考察、进修、探亲、定居的审理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7、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战士的接收安置工作。

8、负责全院专业技术干部的资格评审、职务聘任和工人技术评聘推荐工作。

9、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工资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全院省管专家、突出贡献专家、“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

11、拟订教职工亡故丧葬、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分管教职工亡故的善后工作。

12、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工作证、校徽的管理工作。

13、负责计划外用工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学院行政单位印章的刻制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作单位铭牌。

1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