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 并代扣物业服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次数:0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驻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办法》(冀事管〔2016〕64号)的文件精神,在职和退休人员每月按标准(详见附件)发放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补贴);发放物业服务补贴后,职工应按照物业合同,据实向物业服务单位支付物业服务费。
经学院研究,从2016年10月按0.9元/米2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出租和出售的房屋,一律向学院登记的原住户收取物业服务费。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服务补贴和物业服务费在6月份工资中一并补发和代扣。
物业补贴咨询电话:88621312(李老师)
物业费 咨询电话:88621202(惠老师)
附件1:物业补贴文件.pdf
组织人事部 院工会 后勤管理处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