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学院部分退役士兵解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0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将学院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的办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中,2019年1月21日(含)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相关政策

1.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且没有补缴过的部分允许补缴。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从后往前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含视同缴费时间)不足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存在欠缴、断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参保地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参保地规定年限;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免收滞纳金;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后,仍然欠缴、断缴的,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士兵,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 缴费基数及相关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2018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安置地规定执行。补缴年度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录入,补缴的个人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为0.6。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补缴责任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60%补助和全额补助。政府补助的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三、办理办法

学院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同意、集中办理的办法开展退役军人社保补缴工作。具体如下:

1.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补缴的退役士兵10月25日(星期五)前将《符合规定条件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附件1)报组织人事部310室(电话:88621312),至截止时间不申请视为放弃补缴。

2. 组织人事部汇总材料报学院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补缴手续。

3. 组织人事部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附件1:符合规定条件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组织人事部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