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启用新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0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精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签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签订聘用合同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要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是确认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重要文件,是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事业单位与正式工作人员建立新型人事关系的基本依据。
学院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即确定为“合同关系”;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教职工的人事关系终止。聘用合同的签订,打破了终身制,有利于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学院与教职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对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积极作用。
二、《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文本
使用新版《聘用合同》,个别条款结合实际进行了补充。一式三份,由组织人事部统一印发。
(二)人员范围
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三)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为教职工个人工号。
(四)合同起始时间
本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五)合同期限
1、连续在我院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个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2、学院引进的博士以及学院委托培养且已毕业的博士,《引进博士研究生定期服务协议书》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协议书》)终止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前的,本次聘用合同签至2020年12月31日;《协议书》终止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本次聘用合同期限同《协议书》终止日期。学院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尚未毕业的,本次聘用合同期限暂按《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终止日期签订。
3、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在编在岗教职工,本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5年,即签至 2020年12月31日止。
(六)《聘用合同》补充约定
在《聘用合同》“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一)为维护广大学生的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期限内,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未完成本人所承担教学任务的;
2.以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所申报的科研课题、基金项目等未完成结项的;
3.乙方所聘岗位工作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引进博士研究生定期服务协议书》(《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在协议终止日 年月日前同时有效。
(三)新进人员试用期管理按照《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稳妥
《聘用合同》明确了学院与教职工的人事关系,明晰了双方的权责利益。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职工对学院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教职工正确认识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新版《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2、时间安排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签订工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一式三份的《聘用合同》签订任务(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乙方(个人)签字按手印),并负责审核后于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17:00前将每人一式三份的《聘用合同》交至组织人事部310室(联系电话88621312)。根据签订情况,组织人事部负责汇总并上报《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和《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等材料。
附件:
1、《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