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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等次标准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发布时间:2016-01-06   浏览次数:0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2015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由原来“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旧调整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标准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具体如下:

一、等次标准

1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确定为优秀: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50天;

2)经学院同意离岗进行进修、学习、挂职等(不含出差)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

3)本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发生治安、安全稳定事故或违反保密规定、计划生育政策;

4)有旷工行为,或累计3次(含)以上不按规定请销假;

5)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1)受到党纪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以上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

2)严重失职,本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发生了上级或学院认定的重大安全稳定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3)组织纪律观念差,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无故连续旷工3天(含)或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

4)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一票否决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考核。

2、管理岗位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品德修养良好,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团结同志,热爱集体,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工作勤恳,精通业务,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工作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注重品德修养,廉洁自律,团结同志,热爱集体。工作踏实,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任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成果。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负责,业务熟练,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较饱满,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工作量不饱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工作勤恳。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服务态度较好,注重劳动安全,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服务态度恶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处级领导干部及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其岗位、工资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培训、续聘、解聘的依据。

1、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2、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2)年内不晋升职务;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3、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年内不晋升职务;

3)第二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4)本年不享受绩效工资;

5)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7)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